長照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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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照人員認證與繼續教育辦法修正
新制調整長照人員資格、認證更新與繼續教育,也新增讓領證後未服務或中斷服務者重返職場的機制。
衛福部修正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》,重點包括強化不適任管理、調整人員資格及增訂重返職場機制。領證後未曾服務或中斷服務者,可用近一年累積20點繼續教育積分,替代原本認證更新所需的六年累積120點。網路課程可計入的積分上限,從40點提高到80點。長照人員資格相關條文自發布日施行,其餘條文自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。
專業解讀
衛福部於民國115年3月17日發布修正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》。依新聞稿說明,修正重點包括:增訂長照人員認證消極資格;建立未曾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者重返職場的認證更新機制,以近一年累積20點積分替代原六年累積120點的要求;調整居家服務督導員、照顧管理專員資格,並明定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(A個管)資格;將網路課程可計入積分上限由40點提高至80點,並規範任職前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的長照共同訓練課程;另調整認證更新應備文件及逾期申請受理機關。新聞稿並指出,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有不當行為,且依《長期照顧服務法》第56條規定遭廢止長照人員證明者,不予發給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。長照人員資格相關條文自發布日施行,其餘條文自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;發布令字號及各條文完整內容待查證。
引用法條
- https://dep.mohw.gov.tw/DOLTC/cp-4170-85796-123.html
查證日:2026-09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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