評鑑與品質
已查核 ✓
機構經營者|護理從業者
衛福部預告修正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3、4條
這是修正草案預告,尚非已生效規定;條文具體改動待查證。
為配合國家政策推動醫療照護體系永續發展,並因應智慧科技應用及評鑑制度日常化之發展趨勢,調整現行評鑑制度,使品質管理回歸日常運作,並降低護理機構評鑑負擔,爰擬具本辦法第三條、第四條修正草案,其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護理機構評鑑合格有效期間規定,與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一致,自四年修正為六年。(修正條文第三條)
二、經評鑑不合格之護理機構再次接受評鑑,於合格後之有效期間規定,自一年至三年修正為一年至五年。(修正條文第四條)
引用法條
- https://dep.mohw.gov.tw/DONAHC/cp-1089-86238-104.html
查證日:2026-09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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